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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18  访问次数:[]

 

院政教(2011)27号

为有效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文件精神,引导大学生通过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习创业知识,积累创业经验,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实现大学生的在校教育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学校创建了“许昌学院创新创业园”。为加强对创新创业园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许昌学院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以培育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宗旨,为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拓展大学生素质提供的实践环境。创业园是大学生的校内创新创业项目的实践基地和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提供必要的实践平台,为优秀创业项目的发展成熟提供良好的孵化环境。

第二条学校鼓励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的在校生组建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园实行项目化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重点支持拥有社会急需的创新创业项目团队入驻创业园,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创业园的建设坚持“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紧紧围绕我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布局,从构建完善的服务扶助体系、搭建设施齐备的创业平台入手,用一至两年时间,将我校创业园建设成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的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和孵化基地,成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有效载体。

第四条创业园的管理坚持“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重点扶持”的原则,学校提供创业平台,师生共施专业才能,创业者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创业者责、权、利明晰。学校在统筹考虑,合理布局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同时依托我校学科和专业优势,引导创业园的建设、运作与管理能够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为促进创业园的建设与发展,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作为管理机构;该办公室的管理与服务活动,受校行政的直接领导并接受许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六条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职责是:

1、根据上级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创业园发展规划和创新创业项目指南。

2、负责创业园的整体形象设计、宣传和对外联络。

3、负责受理创业团队及项目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4、代表校方与创新创业团队签订创业园使用的相关协议,办理入驻与退出创业园的相关手续。

5、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项目指导与帮助。

6、负责入驻创新创业团队的考核、评比和转接工作,对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进行过程监控。

7、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8、办理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入驻与申办程序

第七条允许入园创业项目类型。

1、高新科技领域:软件开发、网页制作、动漫设计、网络服务、手机游戏开发、电子产品开发与技术转让、化工产品开发与技术转让等。

2、服务项目领域:家教中介、家政中介、电器维修、电脑维修、电脑软件安装、广告艺术设计、装潢设计、建筑与规划设计、文字翻译、心理咨询与治疗、打印复印、各类培训业务、旅游咨询与服务等。

3、校园营销领域:图书、文具、体育器材、电子产品、饰品、日常用品等商品销售

第八条不允许餐饮、食品等商品营销项目入园。

第九条创业团队入驻条件。

1、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为许昌学院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专科专业学生和毕业两年以内的本校毕业生。

2、创新创业团队成员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需经家长和所在学院同意。

3、创新创业团队应有本校的指导教师,自愿接受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指导教师可以以投资人身份参与创业团队的经营,但投资额不得超过团队投资总额的30%。

4、创新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5、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创业园正常开展活动。

6、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第十条入驻程序

1、团队提交以下材料:《许昌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项目申报书》、创新创业计划书、团队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成员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2、创新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邀请专家对创新创业团队及创新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3、经审核合格的团队,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由团队自行决定以何种形式入驻创新创业园(团队、公司或个体经营)。如果以公司形式入驻,则需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书,并将复印件提交创新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

4、评审合格的团队所有手续办理齐全,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登记,并签订入驻协议书。

5、学校颁发准入文件,团队正式入驻创新创业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一条每年3—4月份为入园审批时间。

第十二条评审标准

1、创新创业项目不得与国家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

2、创新创业项目较成熟,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重视与所学专业的关联度。

3、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目标明确、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4、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新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发起人拥有创办公司或店铺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我校教师、学生作为相对固定的团队成员,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6、创新创业团队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7、负责人拥有创办公司、科技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的实践经历,具备一定实践经验的团队,其实践经历经审查确认后,可优先入驻。

第四章创业园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为入驻团队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场地、一定数量的桌椅等办公设施、网络端口、电源接口等。

2、为鼓励科技含量较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项目入园,学校拨付专项经费,以垫付资金的形式对部分项目进行资助,垫付资金为每项5000元,分期支付,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费、会议费以及购买实验耗材等开支。

3、获准入园的创新产业团队成员,可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向学校提出部分选修课程、实践类课程免听免修申请;凡经批准后免听者,可不到课堂听课,但须参加课程相关考试(考查)。

4、为入园企业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企业洽谈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指导入园企业举办各种媒体宣传推广活动。

5、组织创业联谊会,开展“创业示范店”等创业后续服务活动。

6、学校有计划地组织举办创业成功经验交流活动,帮助创业者将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项目;运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推介我校创业团队和创业项目。

7、聘请校内外具有实践经验又热心助人的人士担任创业咨询师和法律顾问,为团队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帮助创业团队分析、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帮助学生规避创业风险,降低经营损失,提高创业成功率。

8、创业者出现经营困难的,委派创业咨询专家会诊;创业成功者,优先进行免费项目推介,帮助扩大经营规模。

第十四条园区日常管理

1、园区每天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8:30——21:30,双休日8:30——19:30。每个团队的营业时间可在上述时间范围内自主决定。

2、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招聘管理员,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包括每天按时开门、关门;保管好四个安全出口的钥匙;每天园区清洁卫生的打扫与保持;检查安全通道,保证每个安全通道畅通无阻等

3、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4、创业团队的装修方案需经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批准,方可施工,“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创业团队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水、电、网络、卫生等维修维护费)。

6、创业公司的日常活动在不影响其他公司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若需要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使用公共设施、场地或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公司的正常业务,创业团队需提前三天到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7、园区内的公用设施、公司办公单元内的桌椅、设施要爱惜使用,如有损坏,相关创业团队应立即向管理员报告,并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酌情处理。

8、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关闭电源。

9、创业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10、创业团队不得在经营区域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违禁电器,如:电火锅、电磁炉、电热水壶、电取暖器等,以免产生安全隐患。

11、创业团队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须立即向保卫处或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报告。

12、由于创业团队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3、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运行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校纪校规,在学校相关制度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经营。

3、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签订的协议。

4、各团队在创业园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每月初及时准确地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报送上月经营报表和数据,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6、创业团队在驻园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团队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应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更改。

7、创业团队在驻园期间不得擅自更改经营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则应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更改。

8、创业团队无权转让经营场地。如发现有擅自转让经营场地者,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有权终止双方协议,勒令转让当事双方退园,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团队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理。

9、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五章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创新创业活动的考核,每年一次,于11-12月份进行。

第十七条考核程序

1、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

2、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内部管理制度;承担业务统计表;工商、税务等部门许可证书复印件;评估考核自评表;财务报表;团队业绩实证材料和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

3、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

第十九条入驻团队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场地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有弄虚作假现象。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擅自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未经同意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7、因安全问题,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8、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9、擅自转让经营场地者。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的效用。

1、凡经营一年以上,且考核评估合格的创业团队,学校根据《许昌学院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给予团队成员相应的创新学分。

2、评估优秀的创业团队除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外,学校优先推荐入选“国家大学生创新活动项目”和“河南省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资助项目;优秀创业团队完成的与专业相关的项目研究报告,经学生申请和学校审核,可替代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3、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创业园,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满退出

入驻团队与创业园协议期满,到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二十二条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二十三条孵化期满退出

创业园主要为学生走上社会自主创业提供尝试、准备和积累等服务,团队负责人毕业前应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个别孵化成功、发展前景优秀的项目,在合同期满后,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可续签协议,延长经营期限为创新团队负责人毕业后两年。

第二十四条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创业园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于2011年制定(院政教(2011)27号),2014年十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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